从何时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视为设立
时间:2023-11-04 03:13:50 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从何时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视为设立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视为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不可继承性。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

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n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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