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辑他人影片之行为,是否构成对知识产权之侵权,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评估确认:
首先,如剪辑行为获得了版权所有者的明确许可,且所剪辑的作品已在公共领域内公开播放过,则此种情形下不视为侵权行为发生;
其次,若剪辑的作品并未获得相关权利方的授权便被公开展示,则无疑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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