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过户房屋遗产要做哪些
1、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相关的市值评估。房产评估公司通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楼龄、坐向、路段、楼层等很多的重要因素,以作出专业的楼价评估和楼房的价格分析,这样可以做出更加出准确的物业楼房价格。
2、进行继承公证,继承者们需要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当然这一过程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的。另外,继承者们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产权人员的死亡证明书,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当然也应该提交遗嘱的原件。
3、进行相关的继承登记,继承者们持继承公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测绘等一系列的证明到房地产交易核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相关证件,然后递交所填的资料,然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一旦资料审核通过,就会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4、需要递交一些法律规定的文件,比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5、除了上面的注意事项以及继承步骤需要注意之外,法定的继承人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其顺位继承人分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分割协议书其中之一。
2、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仅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件。
3、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地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4、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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