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分几种
时间:2024-04-14 03:12:16 4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地面停车位地面的停车位一般都是敞开式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土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

2、地下车位如果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

但是,这种产权确立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行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不做说明,则自动归属全体业主。

如果是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那么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样,供全体业主使用。

只是作为停车使用,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用,所获费用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入小区维修基金。

该部分费用不能私自用作他途,只能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3、人防车位一般的人防工程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

现在各地执行普遍有两种标准,一种是由开发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使用,费用上交人防工程部。

第二种是它的产权归投入者所有。

具体指的是,如果该车位由开发商投入建设,则开发商拥有该车位的产权,在管理和收益上具有所有权,但是需要在人防工程部门登记手续。

如果是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地下室或者私人车库。

根据房管部门的核算方法,对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业主购买时可以单独取得所有权。

如果是对于层高低于2.2米的则无法办理产权。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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