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苏州医保中异地报销?
时间:2023-07-07 14:30:25 1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须事先提出申请,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须事先提出申请,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先由具有转诊资质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制省卡:未领取省标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须至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省标准社会保障卡。划卡就医:参保人员持省标准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直接划卡结算。

苏州医保异地使用范围

苏州医保异地使用范围如下: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最后一类为异地转诊人员:因患有限于苏州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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