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所赋承的监护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扶养关系,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而形成婚姻家庭关系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的人。这个法定义务人既承担着法定义务,也传承着民族的传统美德与自然习俗。
一、抚养费的支付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抚养、赡养、扶养是法定的义务,是基于血缘等关系而确立的,这些义务不因监护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二、再婚家庭继子女有赡养另一位老人的义务吗
老人再婚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如果形成了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没有法定义务,但从尊重老人和关爱老人(特别是再婚父母没有其它子女可依托的情况下)角度考虑,应当从道义上给予必要的扶养或扶助之责任。
继承权是一种权利,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以行使或放弃。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和继承权非对等关系,无论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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