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签订股权转让合同br/>
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答复,可以认定隐名股东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因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拥有公司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意见,可以致电律师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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