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意见的特点有哪些
1、专业性。
鉴定意见所要解决的是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如死因鉴定,笔迹鉴定、法医鉴定,伤情鉴定,会计鉴定、微量元素鉴定等等,因为专业性强,一般人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对之作出判断,而这些问题对于刑事案件的定性又是至关重要的,需要专业人士依据专业知识对之作出判断,以供司法部门办案时加以参考。
故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要求,比如要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等等,其目的在于保证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确保鉴定的权威性。
2、言辞证据。
鉴定意见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尽管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被法庭采纳的可能性也非常大。但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判断,从本质上讲仍属于言辞证据,是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言辞证据。
3、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往往会碰到许多专业性问题,涉及多部门多学科领域,司法工作人员因为自身专业知识有限,很难对之作出正确判断,而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又迫切需要对这些专门性问题作出正确判断,以便正确定性。鉴定意见所要解决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与案件密切相关,其鉴定的检材必须来源于案件,并且这些检测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即必须合法、真实、与案件存在关联关系,必须排除合理怀疑,鉴定结论只能应用于案件之中。来自案件以外的检材以及不具备证据三性的检材是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
二、质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当中。鉴定意见对于帮助司法机关搞清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判断案情,准确定性、公正审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要大胆提出质疑。
我们在办理林林总总的刑事案件中,广泛接触到各种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是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必需具备的基本功,也是衡量刑辩律师的辩护水平高低、辩护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志。在司法实务中,相当一部分辩护律师过于迷信专家、迷信权威,不敢对鉴定意见提出疑义,对鉴定意见的分析不深刻、不透彻,质证意见肤浅,缺乏说服力,难以打动法官,也难以起到有效的辩护效果。
2、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如前所述,专业性是鉴定意见的重要特征。如果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就不可能发现深入分析鉴定意见,也不可能发现鉴定意见所存在的问题,更不可能作出有说服力的鉴定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引进了专家证人制度,即具备某方面专业技术经验的人,可以出庭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这就为我们有效地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带来了福音。在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中,我们可以邀请行业内专业人士,在专业领域帮我们把关,还可以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协助我们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质证意见,以弥补自身专业知识的不足。
三、怎么对鉴定意见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鉴定意见是针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一般是基于案件的关键性问题进行鉴定,也即是鉴定意见无论是在与案件本身还是与证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都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于鉴定意见能否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则需要结合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一般来说,在就关联性进行质证时,要尽可能发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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