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之转让乃债权享有者与受让人(第三方)经充分磋商之后,将自身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获得的全部或局部债权,转移至受让人(第三方)之行为。
此种转让需满足如下条件:
1.首先,债权须属合法有效,同时亦需遵循社会公众利益。
有效存在的债权乃是债权转让的基础,用无效的债权进行转让,或者把早已消灭的债权转让出去,都意味着转让的标的无法成立。
这样的约束意在防范可能导致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的情形。
2.其次,债权的实质内容必须保持不变。
虽然债权已随着时代的变迁不再被视为法律束缚的象征,然而,债权转让仅仅是主体关系的变更,如若发生债的核心内容变化,便会产生全新的合同关系,因而不算是转让的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涵盖了诸如类别的变换、数量的增减、质量规格的调整、债的性质、时限、执行地点以及执行方式、清算方法等诸多层面。
尽管债的次要内容的变更并不影响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的类别、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动,与原始债便再无任何联系。
3.再次,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达成明确的转让协议。
债权如同财产一样,其转让也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须有足够的资格,即具备完整的处分之能力,成为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主体。
双方的意愿表达必须真实,否则债权转让无效。
4.另外,转让的债权必须具备可转让性。
按照债的基本原则,某些类型的合同却是不可分割的,其债务当然也就不能转让。
其中一种情况是建立在个人情感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专用于某种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之债权、义务性的债权、因继承人的出现而产生的遗产给付求偿权。
另一种状况便是附属权利的债权。
附属权利应当随着主要权利的转移而相应转移,如果将附属权利与主要权利分离单独转让,那么这就是性质上所不容许的事情。
5.此外,债权的转让还必须告知债务人均由债权人负责管理的转让活动。
未经债权人事先知悉并给予通知,对于债务人来说,该项转让并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6.最后,债权的转让必须遵循正规的程序和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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