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察的内容,是就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所谓考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观察、教育,帮助他改过自新。对缓刑犯的考察不同于管制,对他们的活动自由,不应作不适当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最后应当指出,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第一审宣判后,如当时仍在关押,第一审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而且,缓刑只是相对于主刑而言的,其效力并不及于附加刑。因此,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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