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
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
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3、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内向付款人行使了付款提示权即请求权,并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4、持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一、再追索权是什么意思
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对再追索权人而言,当其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的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持票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被追索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清偿或被追索。
二、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概念不同: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付款期限不同: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银行票据付款周期为几个月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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