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如下: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
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
3、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未予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为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
4、股东与第三人约定该第三人无须出资,但可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
一、持有原始股就是股东吗
持有原始股是股东。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程序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的程序:
1、欲转让的股东像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股东之间转让不用经过股东会同意。
2、转让出资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要依法进行评估。
3、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该报有关部门审批。
5、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给新的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并记载股东花名册。
6、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
7、就修改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报工商部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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