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入股的股东,对于未入股前公司债务也应负责吗
一般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皆会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承担。
至于新加入的投资款项,它们也将作为公司全部资本的一部分被纳入其中,从而自然而然地用来偿还这些债务。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该组织具有绝对的法人身份,并拥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资产所有权。
在面对公司所累积的债务时,股东们仅以公司的财产范围为限度对此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持有对公司的股权,但是在涉及到公司债务时,他们仅仅能以自己对公司的出资数额等方式予以承担。
无论是公司原始的股东也好,或是新近追加的股东,只要他们已向公司全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就无须再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如果他们未能按时缴付所有的出资义务的话,他们仍须履行补足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前仼公司股东的债务,新接手股东有责任吗
作为独立的法定实体,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利。
当公司背负债务时,股东仅需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方面,他们有权获得对公司的权益股份,然而在处理公司的负债时,他们的义务便是对公司投入资金的数额负责,即以该数额为上限承担偿债责任。
无论一个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成员,抑或是后来的新进者,只要该股东能够向公司完全实缴其出资份额,那么他/她便无需为公司的负债问题承受任何责任。
如果该股东尚未充分缴纳其应出的资本,那么便必须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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