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盘50多g黄色资源犯法吗
针对网盘涉及色情内容的问题,是否需要负上刑事责任需根据具体情节而决定。
倘若只是因个人需求而进行使用,且未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或谋取利益,通常并不足以构成刑事罪行。
若将此作为传播渠道或意图从中获利,则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网盘涉及色情内容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其实际用途和行为方式。
若是仅供个人使用,并且并未进行传播或企图从其中获取利润,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被视为是犯罪行为。
但如若将其作为传播渠道或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此类内容,便有可能涉嫌犯罪。
除此之外,向他人提供书号以便他人以此发布淫秽书籍,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的惩罚,同时还可视情节给予罚金刑。
至于明知对方利用该书号发行淫秽书籍却仍予以提供的情形,同样会受到同等程度的严厉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购买黄色电影违法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购买黄色影片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范畴,若涉及到在互联网上贩售淫秽视频、散播淫秽信息等行为,则将被判定为非法行径。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于散发、传播淫秽书籍、影片、光盘、音频、图像或其它淫秽物品,情节恶劣者,其行为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并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抑或是管制的处罚。
公众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切实避免接触和传播有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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