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那么购房者可采取催告措施,促使其尽快履行职责并与其就后续的房屋交割事宜进行详细洽谈以敲定具体的交房日期。经过购房者的合理催促之后,若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指定有效期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那么此时购房者将享有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购房合同的权利。综上所述,开发商如有延期交房之举,理应对此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若在购房合同中并无关于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明确规定,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额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全文6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