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的界定,主要有如下五点要素:
首先,行为人需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存在过失;
其次,这种过失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的过程中所产生,同时也包括提供医疗支持的后勤及管理部门;
然后,对患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达到“死亡、残疾、身体及其附属部位损伤导致功能受损”的严重程度,若未达该标准,则无法确认为医疗事故;
再者,行为人实施的损害行为与其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之间,必须存在清晰明确的因果关系,若非如此,亦无法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最后,如果存在多个因素共同导致同一不良结果的情况,那么就需要逐个分析每个因素的影响力以及其在事态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并进行审慎判断。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能够引发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通过考核且得到了卫生行政机构认可或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级各类医生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一项集体协作的任务,故而有时即使出现医疗事故,行为人未必仅限于医生,还可能涉及其他从事医疗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工作人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
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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