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处理的风险有哪些?
时间:2023-06-25 09:12:59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未建立合同纠纷处理的有效机制,纠纷处理不当,导致利益受损;

2、未收集充分的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导致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处于举证不力的地位;

3、未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能导致应享有的利益受损。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综合上面所说的,因确认合同的效力而产生纠纷的话,那么是需要及时的解决处理,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所以,在处理之前一定要多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胜诉权利。

一、收到解约函必须多久可以诉讼

收到解约函后,对解除合同效力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异议期届满前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的,一般要在3个月内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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