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相互打斗的外观形态方面,聚众斗殴罪与由于民事纠纷而引发的普通打斗或者群体械斗存在相似之处,然而两种行为其实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后者往往事出有因,并不具备争夺地盘、向他人寻仇、追求刺激性等违法犯罪的动机,他们的行为并未对社会的公共秩序产生实质性威胁,因此无法按照聚众斗殴罪进行定罪处罚。
2、并非首要分子,或者情节显著轻微。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无论是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与者都将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罪犯。
然而,如果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那么就不应视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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