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1.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有哪些
1、合同诈骗犯罪个体的功利因素
一切合同诈骗犯罪都是从践踏法律开始。从犯罪动机的形成,到犯罪过程的实施,都是起始于对道德的背离。对合同诈骗犯罪个体来说,是否犯罪?以什么方式犯罪?是一个权衡利弊的论证过程,如果论证的结果是犯罪的“投入”大于“产出”,那他就会放弃犯罪,反之如果“投入”小于“产出”,其就可能铤而走险,用犯罪手段以较小的代价换取各种需求来满足自己。
2、合同诈骗犯罪个体的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
合同诈骗犯罪是以获是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在商品经济社会,金钱是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媒介,因此,金钱有着强烈的引诱力,对那些道德修养不高,自制力差,具有冒险性格的人而言,很容易产生犯罪动机,这便是合同诈骗犯罪个体的意志因素。而如何才能付出较小的代价得到较多的回报,这就是认识因素在起作用。事实上,一个人的犯罪决意,是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认识到这一点,不但有助于了解犯罪原因,而且对犯罪的社会控制也有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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