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因果关联之因素未必足以构成犯罪既遂。
仅当罪行实际造成了危害后果之后,方可归类为犯罪既遂;而因果关系仅仅是判定刑事责任是否存在的依据之一。
缘于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故若某行为被确认为犯罪,那么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定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然而,这并不等同于说只要某个行为构成了犯罪,就必然导致犯罪既遂这个结论,两者之间实则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全文3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