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二者非同一法律关系。
一、买卖合同的顺序确定
成立多份买卖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一般交付给谁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双方应当签订相应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三、如何处理私人买卖纠纷案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回,买受人支付答价款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以及其他从义务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检验、保管以及及时领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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