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谈话录音取证的合规问题,需明确,若非采用侵犯他人正当权益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之手段获取的所有证据均属合法范畴。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通过侵犯他人正当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之方法所获取的证据,皆无法被认可为判定案件实际情况的有效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条
款的规定,录音资料并不一定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方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要取的该证据的时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查证属实的,录音资料就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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