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抚养费退出历史舞台
7月20日,《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正式对外发布。《决定》在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中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二、社会抚养费是什么意思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政策是由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也就是说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
(1)首先立案,对于违法生育三台的居民进行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调查当事人是否违法生育,并且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明资料;
(3)告知听证:若调查违法生育属于事实,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依据;并且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决定书;
(4)送达执行:当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且盖章签名,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若存在缴纳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但是分期缴纳一般最长不能超过三年;若拒绝缴纳的,在半年后期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结案存档:对于完结的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如实填写《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登记表》,在相关政府办事处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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