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十六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其次,在主观意图上,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并且打算占据本应该属于别人交付给他们的财产、遗忘物或者被隐藏的物品,而过失则无法构成此罪;
再次,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意图,仅仅只有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就不能以此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最后,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主要包括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以及被掩埋的物品等。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被掩埋的物品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总的来说,所谓的“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持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没有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却不愿意退还、交出、退赔。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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