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在未缔结姻缘之前是否可以接受退还问题,在诉讼实践中,法院通常将之定义为一项附带结婚承诺作为条件的赠与合同。
当真涉及到彩礼能否回赠的情形时,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深入全面的思考和权衡:
首先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年限长短;
其次是未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确切原因;
最后则是彩礼资金的实际顺营方式。
尽管存在着退还彩礼的合规条件,但是,这并不代表全部彩礼都能全额返还给原先赠送者。
当出现这类纠纷,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并根据诸多客观因素来决定返还比例,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限长度、是否育有子女、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不论过错方为何)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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