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和各种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发生纠纷注意收集材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纠纷时,想要维权,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证明自己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往往否认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自身也很难证明,这就直接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得不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那么劳动者应该采取哪些办法证明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呢?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法条中提供的凭证,劳动者要特别注意,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过这类凭证,如果有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上述(一)、(四)项基本上用人单位都有,所以劳动者在领工资时要记得签字确认,留下自己的记录,平时考勤时也要认真地签名,这样的材料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即使劳动者本人拿不到这些材料,也不要担心,这些材料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没有上述提到的书面材料,可以请工友帮忙作证,提供证人证言。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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