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草拟了有关房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房产抵押贷款登记费:
房产抵押贷款登记费按抵押贷款合同中房产价值计算。抵押价值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内的(包括一千万元),按千分之零点二计收;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一计收。登记费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最低为人民币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费:
在履行房产抵押贷款期间,若发生房屋产权继承、遗赠等情况,需办理变更登记,其变更登记费为人民币二十元。
三、查阅、索取资料费:
查阅登记资料,应缴纳费用,其标准为人民币五元/次。若需索取有关资料,加收资料实际成本费。
四、拍卖证书收费:
拍卖房产时,应向原登记机关领取拍卖证明书,并缴付证书费人民币五元。
五、拍卖手续费:
拍卖房产由深圳市房地产管理局设专门机构代理,并收取拍卖手续费,其标准按房产卖出价的百分之一点五计收。需代登广告、代印房产拍卖资料的,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收。
六、以上收费标准按人民币计算。计收时按贷款币别收缴,汇率按当日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牌价折算。为便于费用的收缴,登记机关可设立外汇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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