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购物纠纷怎样解决?
时间:2023-07-28 18:21:03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旅游购物纠纷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解决:

1、通常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如果当事人无法就相关事项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第三方(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解;

3、可以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也可以直接起诉。

零团费不是旅游购物纠纷的根源

近期,香港导游辱骂恐吓游客事件在内地和香港都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日,涉事导游阿珍首次在记者会公开露面,交代事件经过,数次哭泣向内地游客道歉。

导游如有辱骂恐吓游客的行为,不论程度如何,都与应有的职业道德极不相称。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导游在没有底薪的情况下有诱导、甚至强迫游客购物的冲动和行为,其责任后果完全由导游来承担也是失之偏颇的。

目前,似乎所有的矛头都指向了零团费旅游团。其实,我们日常生活中一直在不同程度地享受着一些免费或优惠的消费。比如精彩的电视节目、廉价的报刊杂志,免费的网络资讯,乃至免费的商场商品试用试吃等等。虽然消费基本是免费,但实际上消费者同样付出了成本,比如需要收看广告、推广产品等。真正的免费馅饼在市场环境下基本是不存在的。但对卖家与消费者来说,这是一场愿打愿挨的公平交易。从这个角度来说,零团费旅游团作为一种营销方式,未必天生就该死。该死的应该是伴随零团费的欺诈经营行为及不理性的消费行为。

比如,目前的零团费旅游团一般都称为购物团,一般正规的旅行社对此也会明示。但相信没有一家旅行社会明示参加购物团的游客到底需要购多少物。而对事件中的游客来说,似乎也是知道自己参加的是购物团。但从一般的心理来理解,相信部分游客会以没有明确购物标准为借口,贪便宜参加购物团。

消费交易行为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对双方都是如此。购物团也并不意味着肯定不公平。不过,购物团的设计者没有将公平原则在购物团旅游合同中予以量化明确,这使交易双方都有空子可钻。因此,如果我们想改进旅游服务水平,不应先将责任全部推到购物团这种营销方式上,而应该深入检讨旅游产品的交易规则设计对交易双方来说是不是公平合理。香港和深圳都将旅游业列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更加应该注重完善包括旅游合同在内的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制度设计。

对旅游行业来说,旅行社、尤其是行业协会,应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行业的长远发展,必然是建立在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之上。对监管部门来说,要加强消费宣传与指导,针对存在的消费欺诈和陷阱,要及时发出消费警示;对因此发生的消费纠纷,要依法严厉追究违法责任。

导游阿珍背负起了她应该负的以及在她之外的责任,但我们更希望通过这次事件使旅游市场进一步走向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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