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6月,北京金某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北京某一次性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用品公司)签订合同,由**公司负责装饰用品公司厂房,工期40天,总价10万元,保修期1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日交付30%合同款,进场施工10日交付40%合同款,验收日交付20%合同款,10%作为保证金;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前两笔款项支付后,**公司如期完成施工并于2006年7月中旬撤离施工现场。2007年5月,用品公司发现厂房地面严重破损。截止2008年2月,用品公司尚欠余款3万元。2007年5月,**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用品公司支付余款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审理过程中,用品公司出具由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说明书,称厂房地面破损发生在2007年4月之前。法院审理后判决:
(1)用品公司支付余款3万元;
(2)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1、装修装饰工程交付验收时注意事项:
(1)核对装修所用材料厂家、规格、名称、型号及采购发票,有样品的与之比对;
(2)装修“敏感”部位强度检测;
(3)隐蔽工程试用;
(4)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双方签字确认;
(5)交付方式确认,施工方在发包方施工后撤离,发包方应当及时表示要求验收,否则,视为默认合格;
(6)补齐之前没有完善的手续,失此机会将无法挽回。
2、装修材料不合格的责任承担。分情况讨论,如果该材料系发包方选定,则,因装修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方自负;如果该材料系施工方选择,则,因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承担方式可以是修理、退换,也可以是退还工程款。注意,材料选择权在发包方,发包方可以委托施工方采购材料,也可以自行采购。
3、正确运用保修期条款维权。保修期内,如果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发包方应当及时向施工方发送书面通知并记录,否则,在保修期经过后提出异议已经没有意义了。本案中,用品公司正式因为在保修期之后提出质量问题,法院没有予以支持。注意,保修期的起算点一般是验收合格之日,所以,一定要明确验收合格的时间,尤其是,施工方撤离现场,发包方默认,这种情形,对发包方积聚模糊性。
4、施工过程中的不安抗辩权。在施工方负责采购材料的情形下,如果发包方发现材料不合格,可以要求施工方更换;如果施工方拒绝更换,发包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止付应付款项。但是,行使该项权利时须谨慎,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材料不合格或者施工质量不合格,否则,行使不安抗辩权后,没有证据支持,需承担违约责任。
5、材料质量不合格的证明责任与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要证明材料不合格,除了明显的破损外,一般需要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必须明确,至少明确计算方式,否则,法院无法直接判令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3、《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地,应当向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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