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人作为股东代表之诉的原告?
时间:2023-07-01 15:22:31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通常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违反对公司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也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股东代表之诉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

2、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权利和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

3、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

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之诉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被告方递交答辩状的期限是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对股东代表之诉也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针对股东提起的诉讼,被告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答辩,被告未递交答辩状的,也不影响审理工作。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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