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监管货物的类型有哪些
1.一般进出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办结海关手续直接进入国内生产或流通领域的进口货物,及按国内商品申报,办结出口手续到境外消费的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此类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类。
3.特定减免税货物。指经海关依据有关法律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进境或出境,在境内或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5.其他进出境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二、海关什么时候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收货人没有在该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三、海关行政复议期限是多长时间
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期限通常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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