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和伤残等级没有太大关系。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根据伤情恢复情况,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区别
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区别:
1、性质不同。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时限;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职工因公负伤期间进行治疗的时限;
2、时间不同。医疗期依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资待遇不同。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适用法律不同。医疗期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停工留薪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若干规定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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