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被诉求反对,当事人有权寻求我国法律体系中准确、公正的位置进行申诉,以期能够对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修正与调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
如果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是双方自愿且理性地解除,且对于组成家庭以及子女所必须面临的财产问题已经获得妥善解决的情况下,持有《离婚证书》者便可正式宣布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然而,如果存在任何一方对此发出异议,试图通过司法手段对婚姻解体之举进行追责,那么这样的申请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及审理。
换句话说,除非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存在着欺诈、压迫等违法现象,否则法院将无法支持相关诉讼请求,并将驳回原告的所有相关主张。
其次,如果反对的理由是财产分配方案本身,申请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离婚协议相关条款提出质疑,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裁定是否需要更改或废除原有的财产分配方案。
最后,如果离婚协议中有所规定但实际情况却没有得到执行,例如探望孩子的时间、抚养权利等等,申请人同样有权诉诸于法律,对相关问题提出申诉,并等待法院根据法律条文给出公平、合理的裁决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可疑毁损、转让、隐瞒、变卖夫妻共有财产,甚至试图用伪造的借据霸占另一方的财产,那么这份受害者可以及时启动诉讼程序,要求法庭重新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定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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