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船名登记有以下要求:
1、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2、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3、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4、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全文2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