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某固定资产预估其可预期的服务年限之际,我们应当充分地考虑到如下几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1)该固定资产所能承载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出量;
(2)由于设备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磨损以及房屋建筑在自然环境下所遭受的侵蚀等原因导致的有形损耗;
(3)由于科技创新日新月异,使得现有资产的技术水平相对于新兴技术显得相对落后,以及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导致产品逐渐过时而引发的无形损耗;
(4)与该固定资产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类似的约束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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