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嫁妆类物品形成之前便归属女方所有,因此在法律上它们被视为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然而,这并非绝对的规定,具体的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界定需依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1.若嫁妆类物品在双方婚前由女方购置获取,那么这些物品应归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2.若是在双方婚后女方所购得的嫁妆类物品,那么这些物品将归属于女方的婚后财产范畴。
若赠送者未明示仅赠予女方,该嫁妆类物品不仅属于女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同时还将成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反之,若赠送者已明示仅赠予女方,那此类嫁妆类物品将会被认定为女方婚后财产中的个人财产。
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注意,婚后财产并不完整等同于传统观念里的夫妻共有财产。
婚后财产实际上指的是在夫妻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所接受的各类形式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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