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安市企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吉安市企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登记机关为市本级的企业
2.企业无异常情况(如:被法院冻结、尚有质押未解押等法律规定不允许注销情况)
【不予批准的条件】
1.登记机关非市本级的企业
2.企业存在异常情况(如:被法院冻结、尚有质押未解押等法律规定不允许注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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