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什么要件构成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满足以下要件构成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是一般主体,即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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