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拿到民间借贷欠款判决后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二、申请强制执行以后可以撤诉吗
可以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强制执行费用多少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n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n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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