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欠款逾期未偿还的案子里,倘若债务人有任何试图转移其名下财产以规避还债义务的举动,那么债权人就需着手搜集以下各类证据:
1.书证:
这其中涵盖了诸如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合同、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房产买卖合同等书面文件。
2.电子数据:
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电子平台上的交易记录及财产变动通知等。
3.证人证言:
即从知情人士处获取的证词,例如银行工作人员、房产中介、交易对方等人的证言,以此来证实债务人确实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4.物证:
主要是指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照片等。
5.视听资料:
如录音、录像等能够直接反映债务人转移财产行为的视听材料。
6.鉴定意见:
若需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则可能需要借助专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7.勘验笔录:
若涉及到实物财产的转移,法院可能会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笔录。
以上所述各项证据均须经由法院查证属实后,方能被视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上述证据,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协助调查取证。
法院将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以确认债务人是否有意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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