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延期相当于变更期限
合同延期和合同变更期限不同,两者概念不同,合同延期属于合同变更期限的一种方式,两者有以下不同之处:
1、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
2、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
3、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4、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合同延期是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二、合同变更期限的定义
合同履行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期限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期限。
三、合同履行期限不明如何处理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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