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驻东营中央、省属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8]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范围及标准
本次待遇调整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8]36号)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度东营市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职工平均工资25847元(2154元/月)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东营市2007年度统筹范围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1077元)、40%(861.60元)和30%(646.20元)。
二、审批程序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全残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由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工作。办理调整待遇手续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证明(如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就读证明,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工资收入证明等);③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④《东营市职工工伤全残人员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审批表》(见附件1)或《东营市职工因工死亡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请务于2008年8月25日前足额发放到位。调整待遇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务于8月28日前写出总结,填写《东营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
附件:一、东营市职工工伤全残人员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审批表
二、东营市职工因工死亡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
三、东营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鲁劳社[2008]36号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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