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股东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不经实质性清算程序,仅出具无债务、无财产的清算报告即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普遍存在,一旦债权人提起诉讼,股东仍然无法免除对公司债务的责任。
律师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导致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需要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4、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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