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在工伤保险期间的计算方法
时间:2023-07-11 14:26:07 4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伤保险不赔偿误工费,因为第三人侵害造成工伤的,第三人应当支付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是误工收入乘以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为误工时间乘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是误工时间乘以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伤残赔偿误工费标准是什么

责任人对受害人所进行的伤残赔偿中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为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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