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如下: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银行结算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去的各项规定;
2、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
3、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办理转账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内资金保证支付;
4、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毛证,并按照规定正确填写;
5、银行、单位办理结算应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
6、银行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司解或裁决;
7、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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