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下,认定诉讼时效的核心要素在于明确权利主体是否已经察觉或者应该知晓其权益受到了侵害,同时也需要把握好对当事人履行债务约定时间的判断。
若权利主体通过其他途径获知了债务关系的存在,例如通过口头协议、银行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言等方式,那么诉讼时效便可自这些证据所证实的权利主体已知晓或应当知晓的时间点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若权利主体无法提供确切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何时得知或应当知晓权益受损,那么诉讼时效则可能会自权益实际受损之日起算,但最长时效期限仍应控制在二十年内。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权利主体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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