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一些细节问题而引发消费纠纷。日前,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受理一起因购物小票没有标注日期,三包期不知从何时算起而引发的纠纷。
消费者陈某日前到12315中心投诉,反映其2009年9月,在我市某电脑配件服务部购买了一个网络路由器,商家承诺该路由器三包期为1年。今年3月,路由器出现质量问题。当陈某找到商家要求其履行三包承诺时,问题出现了,原来购物凭证上没有标注购买日期,商家也没有销售记录存根,因而双方对三包期如何起算产生争议。
12315中心经过调查认为,此案中虽然消费者疏忽大意,导致举证比较被动,但主要责任在商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这里的凭证应当是日期、商品名称等主要内容完备的有效凭证,商家不能因为个别要件缺失,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最终,在该中心调解下,商家对商品折价赔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该中心提醒消费者,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消费者购物时除了及时索要购物凭证,更要认真查看票物是否相符、商品名称是否规范、时间标注是否完整等,不能因为一些细节问题给自己带来麻烦。
全文5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