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市民汪*忠在给妻妹办理继承亡子遗产的公证时,公证处要求要给已故八年的侄儿开具“未婚证明”,在四处“碰壁”之后他不得不向媒体求助。6月29日上午,宜城公证处本着便民考虑,已正式受理了该起遗产继承公证。
他的妻妹张女士之子张-东于1996年退伍之后,分配在市公墓管理处工作。1998年张-东买下了一套71平方米的住房。2002年,24岁的张-东患肝病多年,因治疗无效死亡。
“病故的张-东是独子,父亲早已去逝,其母张女士最近在继承该房产时遇到了麻烦。”汪*忠说,他最近在为其妻妹办理继承该房产手续时,由于宜城公证处在公证时需要张-东的未婚证明,他只好前往张-东生前的工作单位开具。但张-东死亡已八年,给一个病故的人开具未婚证明自然遭拒。接着他又分别前往大观区民政局和市民政局,希望他们能开具此证明,但同样遭到拒绝。
“由于张-东是未婚,其母在继承房产时又确实需要开具此证明,开不到这样的未婚证明该咋办呢?总不能不继承该房产吧?”
根据相关规定,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必须要到场,除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外,还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等。
既然人都已经死了,其户口肯定也就注销了,所以根据省民政厅的相关规定,他们只给活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死者当然也就开具不了这样的未婚证明。
【解答】
既然不给亡人开具这样的未婚证明,张女士又面临继承其子房产的问题,
让当事人开具未婚证明,主要是防止尚有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又不能应公证处要求补足,而公证处又无法核实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由于张女士之子死亡已久,开具这样的未婚证明确实比较困难。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张-东患病多年、死亡时才24岁,已婚的可能性较小,下一步公证处将会派公证员去张女士之子的生前居住地进行调查了解,并走访周边邻居和辖区社居委,制作详细的调查笔录作为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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