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属于离休干部,按照国家离休干部相关规定予以优厚的离休待遇;二、1954年11月前、部队实行供给制时期入伍的抗美援朝志愿军复员军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具体定期定量补助是依据各省市经济情况而已的,最多的省市每月有1200元的补助。三、对于1954年11月1日后、部队实行义务兵制度时期入伍的退役军人,并在退役后有所安置工作的,那就是只有社保对于一般职工、退休人员的,民政部门那是一无所有的。四、依据民政部2017年10月执行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你可以在以下两项补贴:1、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2、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后代子女应该享受国家什么待遇?我们国家对于离休干部(除住房以外)、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等依据法规和国家、地方政策的优待待遇,只是对于他们在世期间本人享受的,绝不荫及后代。如果有的话,那么只有按照离休干部级别分配的住房,其后代是可以继承享受的。
抗美援朝退伍士兵待遇
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退休人员,与其他退休人员同等享受生活、医疗等养老保障待遇,对于生活中存在特殊困难的以上人员,可纳入当地政府的医疗、生活等多方面的救助范围。关于其他地州给于抗美援朝的退休职工发放了津贴,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国家的优抚政策会更加的完善,更加全面的保障好优抚对象的生存权益。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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