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理用药保险公司拒赔有起诉时效吗
国家规定,民事纠纷中的保险理赔案件的诉讼有效期通常为两年;
然而,针对人寿保险的赔付申请而言,诉讼有效期则延长至五年。除此之外,对于一切的保险类型,如意外、医疗等,其被保户或受益人在追索索赔权益时,根据国内相关法规规定,诉讼有效期仅有两年,这是从他们得知或是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对于人寿保险的被保户或受益人来说,他们在寻求保险金赔付时,诉讼有效期则延长至五年,同样也是从他们得知或是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不合理的协议如何推翻
当事人可经友好协商后达成解决方案;若未能达成协议,持有关于证据的搜罗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显失公平”原则申请撤销或修改相关合约。如有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在他人处于危难之际趁火打劫,导致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形下签订了该合同,那么受损失的一方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具有仲裁权限的机构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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